Article 28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所属宗教团体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属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属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外省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经该场所所属宗教团体同意,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接收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主要教职的,还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