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