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和质量保证金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