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迫交易以及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羁押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企业经营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严禁超权限、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依法提供财产反担保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戒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