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服务、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