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

(二)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或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