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