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