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一)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零点五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以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