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