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