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