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国家机关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