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给予信用修复宽限期等措施。
信用主体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和查询界面上删除该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