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按照规定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可以在以下工作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审计等;

(三)公务员录用、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晋升;

(四)人才引进;

(五)表彰奖励;

(六)其他需要按照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