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Chapter 2 监督组织和职责Article 8In force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