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相关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或者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供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接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并向有管理权限的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接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知相关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并启动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