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和树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政府负责;
(四)铁路、公路、水务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对河道防护绿地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