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人社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明细表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执行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执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养老补助、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