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被调查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并且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人社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人社部门监察事项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撤销案件的其他情形。

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或者视为放弃投诉,应当终止案件。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