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