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下列情形城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十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

(三)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

(四)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六)搭建门斗、阳台的;

(七)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