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建设相协调,优化配置城乡公共汽车交通资源,科学规划设施布局,构建干线、快线、支线、专线等公交线网,加强与轨道客运、水上客运、道路客运等其他客运方式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扩展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服务范围。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