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授予线路运营权的;

(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建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