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驾驶员、乘务员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车辆发生运营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拒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区(县)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部门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