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和经营者投诉,投诉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和经营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实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