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