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特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