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强行上下车、堵占站场出入口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携带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乘客安全的犬只等动物乘车;
(三)抢夺城市公共汽车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四)损坏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及车辆上的设施或者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或者开关装置;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