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选址,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确定的作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