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发现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勘验,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核实的,将其确定为预保护对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出预保护通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预保护期限,自发出预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保护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