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