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三)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保护要求;

(四)建筑物、构筑物维护和修缮要求;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六)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要求;

(七)合理利用要求;

(八)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