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3,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1996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
林带管理应当注重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林带管理工作。
对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尚未造林的宜林地,除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应当纳入林带建设规划。
沿中环公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驻哈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
林带造林保存率,松、柏树达到85%以上,杨、柳树和花灌木达到90%以上,果树达到95%以上。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确需穿越林带开辟通道占用林带用地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定点,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报批。
占用林带用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5倍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林带营造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二)在林带内间作高棵、藤蔓作物和其他有碍树木生长植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带用地用途的;
(二)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株数和采伐强度采伐林带林木的;
(三)未完成林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