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河长管理制度,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的维护、巡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