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道设立河长,对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予以协调、监督,督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河道管理和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