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应当与划定河道蓝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相衔接,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