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道整治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堤岸防护、截污导流、湿地修复、环境整治、绿化造林以及责任单位等内容。
不得擅自截弯取直或者改变原有河道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