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