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取缔假药、劣药。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