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