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地方金融工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发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重大事项,加强与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权益保护、反洗钱等方面的协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方金融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金融发展工作,配合开展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