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省林检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依法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试种;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试种期满,经省林检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种植。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隔离试种地周边的森林、林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调查监测。

从境外引进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进行分散调运时,应当依法按照调运检疫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