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