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公共场所管理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承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