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或者未对食用农产品经营场地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