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列入市场准入名录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没有证明的,应当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