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机制,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等信息,受理投诉。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应当当即作出处理。不能当即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