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并团;

(三)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四)索取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回扣;

(五)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途甩团、甩客;

(七)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八)向旅游者介绍或者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