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